梦到医院病人转院回家,梦到医院病人转院回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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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途转院能不能报医保
  2. 我认为医院处理有点问题,假如我要转院,可以吗
  3. 办理转院手续怎么办
  4. 转院还是出院划算

可以,转院时会有一个填写转院的单子,有了转院的单子,需要医院所在领导以及主治医生主任的签字。
有了这些程序,到医院的医保去盖章和签字,这些都搞定了之后,在医院的手续就完成了。
之后需要到当地的医保局,到指定的窗口去办理业务,经过审批后,按照正常情况下,异地治疗会有1个月的限制。
之后,直接在治疗的医院开始治疗就可以了,结算的时候可以异地直接结算,不需要再回到本地去报销。


一、转院后的医保怎么报销多少

到看病的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到单位盖章。
然后去医保中心特病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交给医院医保办即可。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相关:三级医院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二级医院起付金额为400元,比例为75%;一级医院起付金额为200元,比例为85%;省内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省外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5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未成年人和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情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不相同。


二、什么是医保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三、为什么医生拒绝开转院证明

可能由于地方医保报销限制,或者医院觉得有能力治疗等等原因,但是注意的是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开转院证明违反相关工作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个问题:

1.病人入院当天院方就认为患者病危,为什么不同意患者转院?2.院方在不同意患者转院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谈话作记录和要求家属签字?3.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为什么院方又同意患者转院了呢?

转院制度:到我院就诊患者确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难或我院目前技术水平及诊治手段不能解决的病症,需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经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转院。

2、无论门诊、急诊、病区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稳定前不得随意转院。
必须采取积极救治手段,待病情允许转院,由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

3、转院时要为病人办理必要的手续,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转院证明,并将病人转至医保、农保、商保定点医院治疗。

4、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风险及转院所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法需谈话告知,并嘱患者或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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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医疗问题

医疗保健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医疗行为的不规范,医疗秩序的混乱将会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呼声。

1关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了救治患者而实施的一系列诊疗、护理措施。
医疗行为通常由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但前两者都属于“软规范”。
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在一些情况下软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相应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
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处理主要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9月1日实施),但与医疗行为纠纷相关的问题并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能解决的。
从广义上来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行为前、医疗过程中及对医疗行为结果的争议。
首先,医疗行为从何时开始?这是个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从时间上界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范围。
挂号是不是医疗行为开始的标志呢?有许多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疗行为可以等同于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但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是复杂多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
因此,不能简单把挂号看成医疗行为的开始,要从实事出发,看是否发生医疗行为,或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不能简单按《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定义医疗行为。

2关于医疗行为主体

在规范医疗过程的相应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范医疗主体。
那么医疗主体则明显分为两个层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在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则没有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主体对待,从而使一些应该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无人承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医务人员作为主体的界定由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范。
医师指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那么现在医院大量存在的进修、实习医师应由什么来规范呢?他们产生的医疗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健全。

3关于医疗结果的处理

由于疾病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可以预测因素,因此医疗结果也时常不可完全预料。
病人康复出院,医疗行为结束。
但在一些情况下,医疗结果患方常不满意,纠纷产生。
纠纷的处理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按医患双方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3)患方不按正常途径解决问题。
常出现患者家属无理取闹如:停尸病房,殴打相关医务人员,破坏医疗机构设施等现象,有的甚至聚众滋事,严重干扰医疗的正常工作秩序[1]。

在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都有规定,扰乱医疗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正常权利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力度,与医院缺乏密切的协调。
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健全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1]。
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在处理上应与大医院区别对待,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应有政策倾斜,大医院的承受能力强,而小医院则不具备很强的医疗事故赔偿能力。
恰恰相反,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又是人民群众少不了的,应是国家扶持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
认真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使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关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医疗主体不合法的前提下出现的医疗行为。
常见的有医疗机构不合法和所谓的游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非法行医的处罚[3,4]。
条例中规定的非法行医引起的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行为也属医疗行为。
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是普遍,即使大城市也不少见。
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1)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收费明显提高,低收入人群和进城务工者常无力支付此项费用,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
(2)卫生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使非法行医者有机可乘。
我国刑法里相应的“非法行医罪”条款,具体实施时常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尺度的把握。
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应按什么程度处理?赔偿按什么标准?

参考文献

1宋晓亭.论医疗行为的过失豁免―兼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过失应如何理解.法律与医学杂志,,9(3):-.

2医疗纠纷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02.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江苏苏州大学医学院



1.病人转院的标准:据新华社消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病人,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转到大医院就诊?从大医院转回社区,又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日前,省卫生厅出台规定,首次明确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执行“标准”,使“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有了依据。

省卫生厅首次明确从社区到医院的“上转”患者具体条件为: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等。
从医院到社区的“下转”条件则为: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等。

根据规定,双向转诊必须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
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

2.不转院死转院到有可能活根据:某患者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进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病人病情比较危险,院方发出了病危通知单,患者及亲属为防止不测极力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表示患者现在非常危险路上出现意外不宜转院治疗,没有同意患者转院,并且在谈话中以记录家属也签字认可.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家属反复要求转院,在家属签字后转院.说明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当时根本就不清楚自已医院的医疗能力,是导致患者不转院死转院有可能活的根据.

3.签字异议:

您好,

1.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时或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
3.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的职工,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或居住证),并与劳务派谴机构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应在居住地选择两家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慢性病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日前凭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票据明细、诊断证明,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普通病、慢性病医疗费,在次年的1月份,通过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5.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经办机构备案。
否则,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因本人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转往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县(市)参保人员在市区内居住,应在市区选择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病、慢性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诊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否则,转往非本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目的不同:

出院一般代表着病已痊愈,可以回家治疗。

转院一般代表着病情加重,需要更好的医疗手段。

2,手续办理方式不同:

出院在得到住址医生的许可,同意后即可出院。

转院需要医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可转院。

3,紧急性不同:

出院的办理时间一般为医院的上班时间。

若病人情况紧急,得到转院许可后直接转院。

扩展资料:

住院报销范围:

医保的报销范围仅限于住院期间及费用及出院带药物的费用。
之前的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是不能报销的。
而出院后的检查及治疗费用也是不能报销的。

建议:

1,如果您经过初步检查,已经确定要住院的话,尽量不要在门诊做过量的检查和治疗,尽快入院,入院后再详细检查和治疗。
只有住院期间的检查和治疗才会报销。

2,尽管医保条例对出院的标准和带药的标准有规范。
但如果可能,应该尽量在院内治疗,尽量不要因为其他原因主动提前出院。
出院时,如果可能,应该请医生尽量多开几天的药物。
出来后的复诊就不再享受报销的待遇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住院

百度百科-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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